| 关于做好2009年第三季度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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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10-20 14:18 文章来源:山东省商务厅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
各市外经贸局、财政局,各省直管县(市)外经贸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稳定外需的政策措施,支持担保机构扩大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缓解中小外贸企业融资难问题,财政部已安排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对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资助、奖励。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160号)要求,现就2009年第三季度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2008年12月31日前成立并开展业务,实收资本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其中,省直管县(市)须达到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三)会计、纳税、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四)2009年第三季度贷款担保总额4000万元以上,为中小外贸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额占其担保总额的10%以上,且代偿率低于3%,其中省直管县(市)季度担保额须达到2500万元以上;
(五)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
(六)对中小外贸企业的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二、补助范围与标准
以2009年7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为统计期间,按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签订的中小外贸企业贷款担保合同责任期限与责任额,逐笔按年折算,累计各笔折算额作为专项资金资助、奖励的依据。担保项目属担保机构各股东成员企业间互保以及担保机构为个体工商户提供贷款担保的不列入补助范围。
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担保额的2%给予资助;对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给予奖励。
中小外贸企业是指2008年度外贸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下的中小企业。
担保机构收到的专项资金用于弥补代偿损失,其余部分用于补充风险准备金。
三、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采取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同时上报方式,每个项目的纸质文件包括以下资料:
(一)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
(三)中小外贸企业贷款担保业务情况汇总表;
(四)法人执照(复印件);
(五)申报期内完税证明汇总表及完税证明;
(六)经协作银行签章确认的项目申报期内贷款担保情况汇总表(原件);
(七)担保贷款卡凭证复印件;
(八)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2008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担保余额变动表;
(九)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内容包括:截止到今年9月30日担保机构实收资本及货币资金占比,货币资金的状态及去向(保证金占用额、委贷占用额等),应收账款的构成;申报期内增加的贷款担保业务额,其中为中小商贸企业担保贷款业务额占比,平均贷款担保费率,代偿率等;
(十)为中小外贸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证明材料,包括:担保合同,中小外贸企业进出口资质备案表、海关出口证明等;
(十一)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电子文件需与纸质文件保持一致,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图像清晰。
四、有关要求
各市、省直管县(市)外经贸局、财政局按照本通知规定,对企业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实,并提出审查意见,于2009年10月31日前联合行文报送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省直担保机构可直接将申请文件和申报材料报送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
超过规定时限上报的不予受理。
五、联系方式
省商务厅 初虹:0531—89013419
邮箱:sdwjmt@126.com
省财政厅 王志福:0531—82669623
邮箱:binzhouwzf@163.com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2009年第三季度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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