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做好2009年度鼓励外经贸发展相关政策申报工作的通知 |
|
| 2009-10-20 14:12 文章来源:山东省商务厅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
各市外经贸局、财政局、机电办:
根据省财政厅、原省外经贸厅《关于强化财政扶持政策促进外经贸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鲁财企[2009]32号,以下简称《意见》)和省财政厅、商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促进对外贸易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企[2009]71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现就做好2009年度鼓励外经贸发展相关政策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对《意见》中所列13条政策措施的具体申报要求,请各市根据省财政厅、原省外经贸厅《关于印发2008年度省财政鼓励外经贸发展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财企[2008]203号)的相关规定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9月26日联合举办的外贸发展政策和基金管理系统培训班的相关要求执行;对《办法》中所列政策的申报工作按附件要求执行。
二、时间要求
申报各项扶持政策的项目执行期限和相应费用的发生期限原则上定为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9月底(具体要求详见附件)。请各市按要求认真组织申报和初审,并于2009年10月31日前将资金申请报告、《初审意见汇总表》(详见附件1),以及企业上报的基础资料一式两份,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其中申报的机电类公共服务平台和共性技术研发项目,由各市财政局、机电办共同组织申报,并联合上报省财政厅和省机电办。
附件:1、初审意见汇总表
2、开拓新兴市场项目申报要求
3、境外营销网络项目申报要求
4、机电类公共服务平台和共性技术研发项目申报要求
5、高新技术类公共服务平台和共性技术研发项目申报要求
6、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出口农产品区域性检测中心和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项目申报要求
7、轻工、纺织类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申报要求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