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事项
执行援外任务出国人员批件
办理部门
山东省外经贸厅境外投资管理处
办理对象
援外出国人员
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援外出国人员选审办法〉的批复》国函[1992]157号
办理程序
省属各外经贸及计划单列企业,申报材料直接报省外经贸厅;省属其它企业,申报材料经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后转报省外经贸厅;市属企业,申报材料由市外经局初审后转报省外经贸厅(县〈市〉属企业应经同级外经贸部门审核转报)。
申报材料
1、援外项目合同;
2、援外项目批复文件;
3、援外人员的有关情况材料。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办结
收费标准
无
监督电话
053189013301,89013513
备 注
办理时限为材料齐备后厅内运转时限
说明:如有不清楚的地方请及时与山东省外经贸厅政务大厅联系。
电话:0531-89013510 传真:0531-89013627 联系人:李兴高